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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名女工的鑰匙丟在三樓宿舍內無法取出,請求車間主任幫忙,車間主任攀援上樓欲從窗臺跳進室內時,不慎從三樓跌落地面致使腰椎骨折,在治療之後,因索賠未達目的,將受助者告上法庭。25日,沭陽法院作出判決,認為取鑰匙行為屬於義務幫工性質,被助者需承擔30%的責任,駁回原告其它的訴訟請求。(文中人為化名)
  通訊員 李金寶
 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高峰
  事件回放 幫人爬窗取鑰匙摔折腰椎
  2013年1月22日上午11時許,沭陽一家私公司女工董業萍出門上班時不慎將鑰匙丟在室內,關上門後才想起來,因是暗鎖無法取出,便將此事告訴車間主任朱長龍。
  董業萍說,她住在廠里的宿舍,當時廠里的鑰匙放在宿舍里,早上開過早會,要開始做事的時候她發現鑰匙忘記在宿舍里了。到中午吃飯時,她把這件事告訴了車間主任朱長龍,問他怎麼辦?董業萍稱,自己其它的什麼也沒有說,也沒有要求朱長龍幫自己爬窗戶拿鑰匙。朱長龍則稱,是董業萍讓他去爬窗戶拿鑰匙的。
  當時,朱長龍從董業萍隔壁房間的陽臺爬到董業萍的房間陽臺,在爬的過程中,他不慎失足從三樓摔到了地上。後來,工友撥打120,將他送到了醫院。經醫院診斷,朱長龍腰2椎體爆裂性骨折並脊髓損傷、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等。在住院25天后出院,花去醫療費51050.64元,出院醫囑休息三月、加強營養、加強陪護、1年後取內固定等。
  此後,朱長龍於2014年1月16日至沭陽縣人民醫院做二次手術,住院7天,支付醫療費7156.63元,出院醫囑休息一月、加強營養及護理等。另外,朱長龍因傷購置腰椎外固定支具,支付2500元。
  爭論焦點 到底是助人為樂,還是職務行為
  朱長龍受傷後,董業萍給他送去了10000元,家私公司送去了14000元,雙方均稱是出於人道主義給的。家私公司職工還為朱長龍捐了14325元。
  後朱長龍因索賠未果,將董業萍和家私公司起訴到法院,請求判令董業萍賠償醫療費48207.22元、誤工費13550.8元等共69706.87元,家私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  庭審中,朱長龍爬窗拿鑰匙行為,到底是義務幫工,還是職務行為,成了庭審爭論的焦點。董業萍的辯護律師稱,朱長龍是廠方任命的帶班負責人,他的行為不是義務幫工,是職務行為。朱長龍作為廠方的帶班負責人,受傷是為了廠方的利益為工作需要,其受傷形式是工傷,不應由作為職工的董業萍承擔賠償責任。朱長龍的行為是職務行為,其受傷自身也存在重大過錯,他在得知職工董業萍鑰匙在宿舍完全可以找廠方解決,也可以將鎖扎壞,沒有必要用爬窗戶的方式。因此,董業萍沒有任何過錯,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  家私公司的辯護律師則表示,不管朱長龍的行為是否構成義務幫工都與家私公司沒有關係。朱長龍系成年人,對其爬窗戶的行為可以預見危險性,造成的損害不應向家私公司主張,因此也不同意賠償。
  朱長龍的辯護律師稱,朱長龍沒有收取為董業萍所做的事費用,所以構成義務幫工的要件。此外,如果廠里有備用鑰匙就不會發生這件事了。
  法院判決
  該行為屬“義務幫工” 受助者應擔責30%
 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,法律鼓勵人們助人為樂,但是助人為樂應當採取適當的行為方式。朱長龍經董業萍請求為其取鑰匙,屬於義務幫工。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,被幫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  但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,幫工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,可以減輕被幫工人的責任。本案中朱長龍作為成年人,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有明顯認知和控制能力,明知從三樓爬窗戶取鑰匙存在極大危險,且取鑰匙還存在砸壞門鎖等其他更為安全的方式時,仍然採用爬窗戶的方式去做,自身對損害發生存在較大過錯,應減輕被告董業萍的賠償責任,故酌情確定董業萍的賠償責任比例為30%。此外,朱長龍主張家私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,因沒有法律依據,法院不予支持。  (原標題:幫人爬窗取鑰匙摔折腰椎 被幫的人究竟要不要賠償,賠多少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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